公司解散,是否应该赔我们违约金?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8 07:26:51
我是2008年10月入职这家公司的,当时签订了劳动合同3年,是与一家人事外包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即是人事派遣)。但是因为公司一直亏损,公司决定让我们转入另外一家公司(新的公司与现在的公司是属于不同法人旗下的独立的两家公司,但是私下里两家的业务上面有资金运作往来)。2009年11月12日,公司人事拿着一张离职申请,让我们签字,并要求在空格处填写“个人原因”,并没有给予解释什么叫个人原因。

但是咨询新公司的人事我们在现在这家公司的工作年限是否转入新公司,那边反馈说是按照新聘处理,即是不予计算在原来公司的1年1个半月的工作经历。
如此情况下,我们是否可以要求原来的公司赔偿我们遣散费(违约金)? 应该赔的是多少呢?

在线等待回复。。。。先多谢多谢了!!!!
那张填着“个人原因”的离职申请,我早上将原件要回来了。

你辞职的时候就不应该添那张表格的,为什么要添呢?

现在是你正式离职了,而且是“个人原因”并不是公司原因。赔偿估计是要不到了....

哎!~ 为什么不合理的表你还要去签呢?

不过工作经历应该是有的,你查看下自己的档案吧!~ 应该是有,这是你个人的经历和公司是没有关系的,只是新公司降低工资的手段而已,不行就换家公司吧!~

希望对你有帮助!~

离职单上的离职原因怎么写是很重要的,公司让你写“个人原因”就是说让你自己离职,这样公司是不用付任何违约金或是什么补偿金的。如果是写公司方面的原因是可以拿到两个月的补偿金的。不过,你们公司还给安排到其他公司工作,这一点还是很不错的,至少不用在满大街的找工作。
两个不同的公司,应该不会让转的,因为这也涉及到金钱的利益(比如说年底奖金这块、还有年假的计算都跟工龄有关),以前的一年多只能说是你的工作经历。
第一次工作,可能不太懂这些,就算一次教训吧,吃一堑,长一智。

既然拿回了,就不要再写“个人原因”了,可以写公司方面的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