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住院期间合同期满,企业可以解约吗?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4 12:25:55
崔某已生病住院5个月了,与公司的劳动合同期限已满,工资决定与其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崔某后,崔某不服,要求公司收回解约之说,否则将以公司单方解约为由将公司告上法庭。HR一时不知如何是好。

关键要看该员工是否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劳动合同到期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合同,而是要等规定的医疗期结束才能终止合同,但是单位不续签的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年限从2008.1.1算起(晚于2008.1.1入职的按照实际入职日算起)到合同实际终止日止,每满一年补偿一个月工资,不满半年补偿半个月工资,满半年不满一年补偿一个月工资。

如果5个月已经超出了规定的医疗期,那么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到期后可以直接终止合同,但是同样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方法同上。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
第三条 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住院如果不是这个原因可以辞退

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