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一个国际贸易实务题目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03 05:22:19
黑龙江某贸易出口公司与俄罗斯某公司成交一笔黄豆出口交易。合同的数量条款规定:每袋黄豆净重100千克,共1000袋,合计100吨,但货物运至俄罗斯后,经俄罗斯海关检查,每袋黄豆净重只有96千克,1000袋共96吨,当时正遇黄豆价格下跌,俄罗斯公司以数量不符为由,提出降价5%的要求,否则拒收。
问:俄方的要求是否合理?我方应采取什么补救措施?另问:若该例黄豆不是用袋装而是散装,则结果又如何?

俄方的要求合理
因为俄方收到每袋黄豆净重只有96千克,1000袋共96吨,这与合同的数量条款规定的“每袋黄豆净重100千克,共1000袋,合计100吨”是完全不符的,所以俄方的要求合理。
补救措施
及时和俄方联系,争取补足不足数量,或退还不足数量部分的款项,如果俄方不同意上述补救措施,就只能同意俄方降价5%的要求了,因为一开始我方就处于交货数量与合同不符的不利地位。

如果不是袋装而是散装
在黄豆是散装的情况下,俄方的要求就不合理了
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的规定,除非信用证中规定货物数量不得增减外,在支取金额不超过信用证金额的情况下,货物数量允许有5%的机动幅度。但此规定对交货数量以包装单位或个数计数的商品不适用。按照《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的上述解释,凡是散装货物的买卖,即使信用证中未规定数量机动幅度,但只要支取金额不超过信用证规定的金额且信用证中未规定数量不得增减,那么卖方交货的数量就可以与信用证规定的数量有不超过5%的差异。如果是以包装单位或个数计数的商品交易,卖方交货的数量必须与合同规定的数量完全一致。

俄方的要求合理
因为俄方收到每袋黄豆净重只有96千克,1000袋共96吨,这与合同的数量条款规定的“每袋黄豆净重100千克,共1000袋,合计100吨”是完全不符的,所以俄方的要求合理。
补救措施
及时和俄方联系,争取补足不足数量,或退还不足数量部分的款项,如果俄方不同意上述补救措施,就只能同意俄方降价5%的要求了,因为一开始我方就处于交货数量与合同不符的不利地位。

如果不是袋装而是散装
在黄豆是散装的情况下,俄方的要求就不合理了
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的规定,除非信用证中规定货物数量不得增减外,在支取金额不超过信用证金额的情况下,货物数量允许有5%的机动幅度。但此规定对交货数量以包装单位或个数计数的商品不适用。按照《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的上述解释,凡是散装货物的买卖,即使信用证中未规定数量机动幅度,但只要支取金额不超过信用证规定的金额且信用证中未规定数量不得增减,那么卖方交货的数量就可以与信用证规定的数量有不超过5%的差异。如果是以包装单位或个数计数的商品交易,卖方交货的数量必须与合同规定的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