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教关于产权证的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9 01:52:09
我是吉林省公主岭市农村的,2008年我家的房子就已经是危房了,不得不扒倒重建,但是在房屋建好后办理产权证时,政府确说此区域是在城乡规划之内,一律停办任何产权证手续。所以那时就没有给办理产权证。请问现在这种情况我们要怎么办才能得到产权证呢?谢谢。

就地等,没办法

产权人多领补偿款是否构成贪污犯罪降刑10年?!!!
主办 《方圆律政》杂志
案情简介
被告人赵某,原系河北省三河市燕郊镇副镇长。2005年5月,赵某以亲属名义买下了北巷口村的镁砂厂,该厂对其所占土地享有国有土地使用权。2006年9月,燕郊开发区为福尔药业公司建设用地征收位于北巷口村的土地,镁砂厂位于征用集体耕地及集体建设用地的范围内。赵某作为该村包片领导,负责各被占地户的地上附着物补偿谈判工作。其间,赵某安排城建办周某等对被征地块清查测量,测量后赵某对镁砂厂添加了暖气炉、下水道、渗水井、电线杆等项目和数量,并让周某将镁砂厂一处只有院墙和水泥地面而无顶的地方登记成厂房。经三河市价格鉴定部门鉴定,镁砂厂地上物的价值为70余万元(鉴定前赵某给鉴证人员黄某送了烟酒,要求对镁砂厂给予照顾)。其后,燕郊镇政府决定重新安排人员对镁砂厂进行复尺核实。在复尺中,工作人员对镁砂厂建筑物面积进行重新测量,但没有对暖气炉等小项物品进行核实,而是照抄了第一次的登记。经重新鉴定,镁砂厂地上物的价值为45万余元。赵某依次鉴定与燕郊镇有关领导协商决定补偿109万元,其后通过其亲戚领取了该款项。2007年8月,司法机关以赵某涉嫌贪污罪予以刑拘和逮捕。理由是赵某在对自己实际所有的镁砂厂地上物予以补偿过程中,虚报厂房等地上附着物,冒领附着物补偿款16万余元(其中虚报厂房264平米折价14万元)。2008年12月,一审法院认为赵某利用职务便利虚报冒领补偿款16万余元构成贪污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年。赵某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将该案发回重审。2009年10月20日,该案开庭重审。
陈兴良:在房屋拆迁补偿问题上,不管是政府利用征地拆迁压低补偿款从中谋利,还是利用公权力获得一些非法利益等等,对于这些非法和不正当行为在行政法和民法上进行研究都是没有问题的。由于民事权利的边界具有一定的模糊性,要让权利人按照算术方法那样精准的行使权利有点苛刻。具体来说,在拆迁补偿当中,被拆迁人适当夸大一些被标的物的价格,比如拔高房屋、树木的价格等,对于这些行为不能简单说是犯罪,关键在于审查,因为这里还有一个认识问题。权利人可以这样申报,但政府应该审查,发现不实可以否定。如果因为政府审查失误致使权利人多获得补偿,事后就不能反过去认定权利人是侵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