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存款的案例分析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8 13:12:19
陆某(17岁,在校学生)遵其母丁某嘱咐持外币至某银行储蓄所,并以丁某户口在储蓄存款凭条上填写了存期2年,金额1500美元后,连同现金交给储蓄员刘某。
之后刘某将一枚铜牌发给陆某,陆某即持铜牌等候。
当陆某听见刘某呼叫自己所持铜牌号时,便将铜牌交给刘某,刘某将钱款退还给陆某,并告知此款比陆某在存款凭条上所填金额少了300美元。
陆某稍后回家告知父母,并随丁某前往交涉,但与刘某未能达成一致。遂诉至法院,要求返还300美元。
请问,陆某持外币前往存款的行为是否有效?为什么?

有效

陆某十七岁,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

限制行为能力人可以从事以其能力相适应的民商事行为。如果限制行为能力人从事与其行为能力不相适应,其行为则效力待定(需要监护人决定是否有效),只要其监护人承认其行为则其行为产生效力,如果监护人不承认其行为则无效。

如果限制行为能力人所为的是纯获利行为,不需要其监护人的同意。

综上,陆某先王存款的行为有效,虽然去存钱(即使是存外币)实质上是把钱借给银行,但仍视为是一种保值获利(获得利息)的行为。再加上又其监护人母亲丁的嘱咐,所以陆某持外币前往存款的行为有效。

陆某是否为完全民事能力人和其存款的缺少无必然联系,银行工作人员在接受其的存单和现金时应当进行核对,工作人员接受存单与所存现金并给予其叫号牌即视为认可。银行方面的工作程序是否完善无法与陆某的实际存款行为相对抗。
银行应根据陆某所填写存单数额办理存款手续,除非其能举证当初陆某存单上填写的金额与所交付现金不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