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商品 买卖纠纷的司法解释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8 17:10:05
我请求给我解答一个问题:我们2004年买了由单位牵头建的楼房,当时局领导在职工会上多次宣布楼房每平米不超过970元(我们这里当时的房价840--860)这样大家都交了2万元首付,又贷款7万--9万元。可是他们当年不结算房款,三年以后才说决算出来了,每平米又加了200多元。买房人不认可,大家都不给。单位领导就扣我们的工资,每月只给留500元生活费,其余2000全扣。可是,同样的房子工头子卖给单位以外的人比我们的少2--3万元。我们想不通,找单位领导论理他们不理照扣工资。而且从集资到目前,单位和工头子没有和我们签订任何文字的文件,就是说没有合同和协议,他们就这样随意要我们的钱。这算什么行为?我们应该怎么办?请给我们指条维护我们合法权益的光明路。谢谢!

首先,购房要签定购房协议,在协议中会明确约定标地名称\价款\支付方式\结算方式\违约责任等,按照协议履行即可;
  其次,如果你们没有签定购房协议就麻烦了,因为协议是双方买卖的依据,即便诉讼也要凭证据说话;
  第三,领导在会上宣布的价格可以作为购房依据,毕竟有众多的职工作证和参与,可能更好的情况是有会议记要,那么是可以作为口头约定的来执行;
  第四,目前你们的情况来看,诉讼是最好的途径,当然找律师来代理是好的建议,因为毕竟证据或专业及经验上的不足是一大缺陷.
  依据我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十二条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第六十二条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六)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