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老年人二婚的遗产的分配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9 20:51:48
男方丧偶有一子已成年,女方丧偶有一子已成年.双方登记结婚了,请问男方的房屋是去世前妻的名字,假如男方不在世了,这个女方有权分到这个房屋遗产吗?

一,如果再婚夫妻生前立有遗嘱,那么以遗嘱为准,如果没有遗嘱那么按法定顺序来继承。现在的配偶(不管是几婚)以及再婚者的子女(包括婚生子,非婚生子,以及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还有再婚者的父母(包括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都是法定的第一顺位继承人。另外,再婚夫妻作这共同财产的共有人,夫妻共同财产应该先分割(一半);再进行遗产分配,一般来说,同一序位的继承人之间的分配原则是等比例分配的。
  二,继承法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三,继承开始后的分配原则:
  (一)一般情况下,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应当均等。即各继承人在对被继承人所尽扶养义务和各自经济状况、劳动能力大致相同的情况下,对遗产应作大体均等的分配。
  (二)特殊情况下可以不均等分配遗产。
  (1)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应当予以照顾。
  (2)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3)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但是,属于继承人虽然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也愿意尽扶养义务,但由于被继承人有独立生活来源,明确表示不需要该继承人提供生活来源和劳务的情况;属于被继承人确实需要接受继承人扶养,继承人也愿意对其进扶养,但由于继承人本身是生活有特殊困难且缺乏劳动能力的人,因而无法对被继承人尽扶养义务的情况,分配遗产时,不能取消或减少他们的应得的遗产份额。
  (4)经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分配。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

  有,这是继承法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