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未到期限,赔偿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4 21:57:38
我与2008年1.19进浙江湖州某机械厂,工资1000,公司一直没有签合同,直到2008.10月才与本人签了一年零三个月的合同,合同期为2009.12.31日。
2009.11.24日,公司给本人通知如下:【您与本公司的劳动合同至2009年12月底到期,公司决定到期不再与您续签合同,您即日可去劳资部门办理相关手续。】但是公司只补偿850元,马上可以离开本公司,我没有接受。
请问公司这样做合法么?公司终止劳动合同应得到多少补偿。
我打了电话到劳动仲裁部门(湖州)咨询过,关于08年1月至9月未交纳养老金一事已过了时效期,不能获取双倍的工资。但是,网上许多朋友都告诉我有双倍工资的赔偿?怎么样才能争取到双倍工资一事,谢谢大家!

你好:
1、你可以要求公司支付从2008.2.19至2008.10的8个月的双倍工资,劳动合同法82条。
2、合同期满,除了单位提高或者维持原待遇,劳动中不同意续签的意外,不续签劳动合同的,单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你的工龄是2年,单位需要支付你2000元经济补偿金。
你们单位的做法不合理,你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补充:你要求的双倍工资是到08.10,现在已经是09年11月了,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申请劳动仲裁的时间是1年,现在的确超过了。你中间有没有向单位主张过相关权利,有的话,可以适用时效中断。

你可以要求公司支付从2008.2.19至2008.10的8个月的双倍工资

1年零三个月的合同,那公司应该赔偿你1个半月的工资这样。

你的情况是这样哦,
如果你有证据证明你2008年1月19开始上班,那你和公司的实际劳动合同就是不满2年公司应该赔偿你2个月工资。
如果你证明不了,那就是1年零三个月的合同,那公司应该赔偿你1个半月的工资这样。

问题不少
8个月左右双倍工资,加上经济补偿金2个月工资,。可见单位明显不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