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期限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20 07:17:18
11月26日向法院递交了财产保全申请、担保书、对方银行账号,法官却说听通知。说要先查封我的担保物(房产)后,也没说什么时候去查封对方银行账户,只说如果查封让我带着他们去。

这都什么玩意啊?法律规定不是48小时之内查封吗?还有怎么要查封担保人的房产呢?

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财产保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必须是情况紧急,不采取财产保全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财产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2.必须由利害关系人向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法院不依职权主动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3.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否则法院将驳回申请。
  4.案件必须有给付内容,属给付之诉;
  5.必须是由当事人一方的行为可能使判决难以执行的;
  6.必须在诉讼过程中提出申请。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依职权裁定采取诉讼财产保全措施;
  7.申请人提供担保。法院未责令提供担保的不在此限。

法院很黑,祝你好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