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还能要求经济补偿金吗?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3 21:04:15
我09年9月27日向劳动局申请劳动仲裁,于09年10月11日受理,09年11月14日开庭。我以公司不给我买社保为由,要求解除劳动关系并支付经济补偿金。但自我申请之日起至开庭前5天(09年11月9日)我依然照常在公司上班,后因和公司调解不成,公司要求我不用上班并搬离宿舍。
开庭后,仲裁员以我和公司向未解除劳动关系为由,不支持我的请求。庭上公司还诬陷我是自动离职的。
我想问,如果我能证明我不是自动离职的,起诉时——我还能不能以公司没为我买社保为由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黄色啊?还有——可不可以不要公司买社保,直接折算为现金啊?
回答麻烦能不能详细一点啊?最好给出法律依据,等着救命啊!
如一楼所说的我都知道,但问题是我的情况有点特殊,我申请劳动仲裁时要求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但直到开庭前6天(09年11月14日)我依然在公司上班,开庭后,仲裁员以我还没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为由,说我要求经济补偿不符合法律程序(他的意思可能是——要求经济补偿只能在劳动关系解除以后,虽然我要求了解除劳动并支付关系,但我和公司之间存在着事实上的劳动关系,顾不能要求经济补偿金),现在公司已经开除了我,如果我到法院上去,以公司不给我买社保为由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法院还会以这理由,拒绝我的请求吗?
二楼的,公司判定我是自动离职是根据——公司有规定,旷工超过三天按自动离职处理!公司仅仅以这就判定我是自动离职的,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啊?

法律要求证据,公司说你自动离职,也就解除了劳动关系,需要有自动离职的证据.如你能证明自己不是自动离职,是公司开除,公司就要按一年一个月工资支付经济补偿金,社保金劳动仲裁部门都不计算,你要找社保部门,不会折算现金的.

公司应该替你补交社保,并且支付经济补偿金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