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小案例,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21 19:27:54
林伟夫妻年过半百,膝下无子女,90年初将同事之女李芳收为养女,改姓为林芳,办理了收养手续。此后林夫妇对林芳疼爱有加,抚育培养她直到中专毕业并参加了工作。但林芳对养父母从未有过真正的感情,对两老的生活起居漠不关心,98年冬天养父病重住院期间,她也未尽养女责任,除探望过一次外,病人全靠单位派人护理照料。99年春林伟去世,林芳对年老无依的养母不但未尽赡养义务,反而多次辱骂甚至企图将老人赶出住房。养母孤苦无依,打算变卖与丈夫共有的四间私房,然后投靠亲戚,林芳坚决反对并多方阻拦。养母无奈,便向法院起诉。
要求:
①解除与林芳收养关系,并要林芳补偿收养十年来的抚育费;
②确认另芳无权继承养父的遗产,房屋变卖后全部收入归个人所有,以安度晚年。
林芳表示:
①不同意解除收养关系;
②这四间房屋的一半应归她所有,养母无权单方出卖。
根据上述案情,请回答下列问题并简述理由:
①养母与林芳收养关系能否解除?
②养母要求林芳补偿收养期间的抚育费,依法可否予以支持?
③林芳对养父的遗产有无继承权?
④该四间房屋依法应如何处理为妥?

1. 可以解除,因为养女已经由养父母抚养成年,且养女没有尽到赡养老人的义务还虐待老人。
2. 可以,一旦收养关系解除后,原养父母有权要求原养子女偿还收养期间的抚养费。
3. 如果没有解除收养关系则有权继承,如果解除了收养关系则无权继承。
4. 根据本案的条件来看,该收养关系可以解除,解除后四间房全部归老人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