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婚姻法的一个小案例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2 12:31:25
陈某与其妻于某均系再婚。陈有二亲子陈大、陈二。陈、于结婚时二子均已参加工作。于有一子李三随其前夫生活且已经成年。陈、于二人均无独立经济来源,完全依靠陈大和陈二每月的赡养费生活。
2006年9月陈某在一起交通事故中不幸身亡。陈大、陈二遂以其父已经过世,自己于于某已无任何关系为由拒绝继续供养于某。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之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而于某显然没有对陈家兄弟尽到任何的抚养教育义务。请问这能否成为陈大陈二拒绝赡养于某的法律依据?

陈大陈二和他们的继母之间没有形成赡养关系,因此无需承担赡养的义务。因为虽然陈大陈二和他们的继母之间属于姻亲,但是由于这种姻亲关系形成于他们18周岁成年之后,根据法律的规定,没有形成抚养关系的继父子(女)同样也不存在赡养的关系。法律依据:《婚姻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继父与继母和受其抚养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
由此可见,既然陈大和陈二和他们继母之间不存在抚养关系与赡养关系,也就没有任何的赡养义务 。

陈大陈二和他们的继母之间没有形成赡养关系,因此无需承担赡养的义务。因为虽然陈大陈二和他们的继母之间属于姻亲,但是由于这种姻亲关系形成于他们18周岁成年之后,根据法律的规定,没有形成抚养关系的继父子(女)同样也不存在赡养的关系。法律依据:《婚姻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继父与继母和受其抚养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
由此可见,既然陈大和陈二和他们继母之间不存在抚养关系与赡养关系,也就没有任何的赡养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