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本案中李某和王某在盗窃上是否构成共同犯罪?在防火上构成共同犯罪?请简要说明理由.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4 20:48:56
某日深夜,李某潜入一住宅区内行窃。当其翻窗进入一户人家房内时,见王某正在撬一个柜子,即喊道:'你在这里干什么?' 王某受惊,欲逃走,被李某拉住.王某这时才发现是做自己的老相识李某,便说:'这个柜子真难撬.'于是两人合力将柜子敲开,从中窃得价值人民币8000余元的高级照相机及现金4000元.在逃离时,王某为了破坏现场.将房内的一个电路插上电源并在其上面放了以个纸箱.逃离该住宅区后,李某问王某:你刚才在后面磨蹭什么?'王某说:'我回去看遗漏了什么工具没有!'李某也就不在追问.当晚.该住宅区因此发生火灾,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问:本案中李某和王某在盗窃上是否构成共同犯罪?在防火上构成共同犯罪?请简要说明理由.

按实际情况及相关的规定,如果情形符合共同犯罪的,就属于共同犯罪,请自行按实际情况及相关法律规定进行确定。
  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二十六条 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二十七条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二十八条 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二十九条 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二人构成盗窃罪的共同犯罪!在放火罪上不构成共犯!共同犯罪是二人以上具有共同故意的犯罪。因为本案中,二人对盗窃虽然没有共同的起意,但对于盗窃过程和犯罪结果,二人均具有共同的盗窃故意及非法取得他们财物的共同犯罪行为!对于放火行为,则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共同犯罪的特征,二人对放火行为没有共同故意,并且没有共同放火行为,所以不属于共同犯罪!

共同犯罪,盗窃罪、纵火罪,但有证据证明火是一人放的,另一人基本免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