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法案例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3 08:18:47
甲公司为扩大生产规模,购买机器设备,向当地建行申请贷款500万元,借款期限为一年。建行要求甲公司提供担保。甲公司找到乙公司作为自己的保证人,并与建行于2006年10月1日签订了三方担保合同,约定在借款人甲公司不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乙公司承担保证责任。贷款到期后,债务人甲公司未清偿债务,但是债权人建行一直未向债务人及保证人主张权利,直到2008年11月1日,建行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问:
1、 法院是否会支持建行的诉讼请求?
2、 若建行在2008年4月3日之前仅向债务人主张债权,而于2008年5月1日向法院诉请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法院是否会支持?
3、 若建行在2008年3月4日要求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而保证人拒绝承担,则诉讼时效期间如何计算?

1.据担保合同的约定看,应为一般保证,非连带责任保证,如果对保证期限没有约定的,为债权到期后6个月,且一般保证人有先诉抗辩权,建行起诉时已经超过保证期限,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2、如果债权到期日为2007年10月1日的话,则六个月的期限截止日为2008年3月1日,在此之后向债务人主张或者向保证人主张,保证人都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3、如果是一般保证,不能直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即使主张,也不导致债权诉讼时效的中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