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自动离职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25 22:52:46
没有通知公司擅自离职,旷工三天后,公司按——公司规定连续旷工三天则当自动离职处理(除名)。
这样是否合法?
仅仅是在公司内部出过一张告示,没有通知过本人!
应该通知是什么啊?我想知道没通知本人怎么样?
通过民主程序制定——规定是08年定的,可是我是09年才进的不知道是否经过民主程序,不过本厂没工会;
该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的禁止性规定——这是我最想知道的,这条规定有没有违反法律,谁能说下?
已向劳动者公示——贴在厂公告栏上;
合同没有具体约定,但有一条很笼统的——遵守工厂一切规章制度!
终上所诉,那位兄弟能够解答?

自动离职,是职工根据企业和自身情况擅自离职,而强行解除与企业的劳动关系的一种行为。有的职工因辞职未准或要求解除合同未被同意,便擅自离职或违约出走;有的职工未说明原因不辞而别;也有的受优厚待遇诱惑而擅自“跳槽”等均属自动离职范围。
  劳动合同法规定了企业向负责有特定义务的劳动者主张违约金的权利,《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的分摊的培训费用”;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保密义务的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1、首先对公司“公司规定连续旷工三天则当自动离职处理(除名)”的规章制度是否按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程序制定,即具备三个条件:(1)通过民主程序制定;(2)该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的禁止性规定;(3)已向劳动者公示。若不具备,则该规定是违法的。2、公司规定是否在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中作了约定。3、若该公司规定即不合法又未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则以“矿工三天”即除名,该公司的行为应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对劳动者进行赔偿。

应该通知到个人,主要看单位制度,如果属于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就可以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1、公司是否有制度明文规定,如果有,那我个人认为合法。(如果没有,你个
人也占不到什么理)
2、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
解除劳动合同;你不通知公司擅自离职,而且旷工三天或以上,已经属于严
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在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