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案例(机关单位)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7 07:52:33
刘某等5人于07年不同时间到公安局做临时工。
因为上班时间,工作性质等原因,先后在09年9月至11月离开工作单位。
期间从未签过劳动合同,从未交过保险,工资形式(工资+误餐补助)
现在准备申请劳动仲裁,请问应该去哪提出哪几种补偿(工资总额怎么算)
个人提出离开就只能要11各月的工资+误餐补助,是这样吗?
是临时工,不同于文职人员,文职人员有合同的
还有取证问题,机关单位,取钱都是签字拿钱,不知道到劳动局需要提供什么,还有书面申请是什么样的

我是上海市劳动局的工作人员,回答你的问题:
1、首先虽然他们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但是不是属于在编人员,所以属于公安文职人员。
2、因为没有签订合同,所以从新劳动合同法实施之日08年1月1日开始计算,从08年2月开始没有签订合同,需要支付双倍工资。
3、按照法律法规补交社会保险。
4、工资总额,国家有明文包括,包括所有工资收入,包括工资,补贴,加班费,等等。所有工资性收入。
5、其他赔偿,如果是个人提出离开,没有其他补偿。如果是公安局无条件辞退,可以要求补偿,按照工作时间计算。
PS:因为专业,所以信赖!

公司未签订劳动合同及缴纳保险的的,从2008年1月开始,违法不签合同单位须付双薪。即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从用工之日起支付双倍工资并补缴保险,否则你可以申请劳动仲裁或者向劳动局监察委员会投诉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