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解除劳动合同赔偿的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3 14:42:02
本人2003年学校毕业后到了一个机关单位工作,每月的工资很少(不到500元),而且一直没签订劳动合同,一直干到2008年年底,单位才签订了劳动合同,且把2008年1月开始的劳动合同补齐,工资依然很少,每月611元,但是和本人签定合同的是这个单位下属的一个企业单位。2009年11月3日本人感觉工资少辞职了(本人提出辞职,单位未说如何办理辞职手续,只说把工资本上交就可以回家了),想咨询一下,2003年6月到2007年12月,这4年6个月单位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且工资不达最低工资标准,是否能给我一定的赔偿呢?如果我要求赔偿,是哪个单位给予赔偿?或需要找什么地方能解决这个问题呢?

可以要求相应补偿,协商不成,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首先你要有证据 支持你所说的事实,也就是要有证据证明以上时间你是单位是有事实劳动关系的.例如工资条\社会保险缴纳明晰等等. 不知道你这种算不算过了追述期间,去找找当地劳动仲裁部门询问!`

08年以前的事情好像不好弄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