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劳动合同法的,挺急的,能不能快点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5 02:02:51
小路与2008年1月1号进某事业单位从事清洁工作,单位没有与小路签订劳动合同。从何时起单位应当支付小路二倍工资。如果到了2009年1月1号,单位想和小路签订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如果到了2009年1月1号单位还不想和小路签订劳动合同,那么单位与小路之间是否满足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那么之后工资应当如何支付?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也就是说小路在2008年12月31日前离开单位或被辞退,单位就还得再支付2008年1月至12月的工资总和;
单位想和小路签订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属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到2009年单位还没与小路签订劳动合同,那么单位与小路之间就视为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1、满一个月未签劳动合同的即要支付双倍工资,从2008年2月1日起,支付至2009年1月1日;
2、符合法律规定,因为之前小路并没有签订任何有限的劳动合同;
3、满一年后仍未签订劳动合同的,视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工资按原来的支付,此时不再支付双倍工资,但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受法律保护的力度是很大的,从此单位要开除小路就没那么容易了。

1.2008年2月1日至2009年1月1日支付双倍报酬。
2.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当然,单位也可以选择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3.签订合同后,工资按照协商支付。

换劳动局就可以了

1、小路与单位的劳动关系从2009年1月1日到单位工作之日建立
“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应该是从2008年2月开始支付,支付到单位与小路签订劳动合同之日
2、“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
但其后用人单位不再支付双倍工资。

以上回答仅作参考,具体事宜还是向当地律师面谈咨询。

第十八条 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重新协商;协商不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