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案例,关于合伙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9 13:22:46
刘某和赵某向信用社贷款,个人出资后合伙创办一个服装加工厂。开办一段时间后,两人向杜某借款五万元,杜某同意借款,但条件是服装加工厂盈利后,刘赵除了还付本息外还应将利润分给杜某一部分。若不盈利,则还付本息。后服装厂发生火灾,财产几乎损失殆尽。信用社和杜某均向刘赵索要债务。
问:杜某的身份如何界定?他向合伙企业出资,且约定享有盈余,是否应当算作是入伙的合伙人呢?但是杜某又以借款的形式,并且收取利润。法律规定新合伙人入伙须签订入伙协议。。。。。。请教杜某究竟是否应算作合伙人呢?
那么假如杜某是在合伙设立之时借款,其身份又如何认定呢?

有约定的,约定优先;没有约定,看实际情况,是否构成事实入伙。签订入伙协议与否只是形式上的问题。

答案已经很清楚了,因为你也提到,合伙企业法明确规定,入伙必须签订入伙协议,而杜某并未签订入伙协议,所以其不能算作合伙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