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05 05:37:57
我在一家公司上班7年,后来公司分家被留在了这家公司2年,2年后又到了被分开的那家公司工作了9年,我与公司签定的是一年的保险合同,于今年2006年3月签定,终止日期应是2007年2月份,但公司在2006年的8月份提出了解除合同.我应该得到怎样的补偿金?能否得到社保的养老金医疗补贴??????????????急!!!!!!!

<<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1994年12月3日劳动部发布)
  第5条规定,经过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者在单位的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个相当于本人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12个月.不满一年的,按照一年的标准发放.
  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终止和解除劳动合同计发经济补偿金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1996年2月15日发布)
  第二项 关于合同制职工调动\转移工作单位经济补偿金的计发问题. 规定双方协商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由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不计发经济补偿金.
  第四项 因用人单位的合并\兼并\合资\单位改变性质\法人改变名称等原因而改变工作单位的,其改变前的工作时间可以计算为"在本单位的工作时间".
  根据以上规定,我提出以下意见:
  你上班的七年,加上分立后的两年,合计9年,单位有应该给你支付经济补偿金.(如果是公司解除合同的话.)但是当时你没有争取或者没有给你.
  2年你回到公司,那么从法律上讲你是和这个公司重新建立了劳动关系,所以你工作的9年单位要求解除合同,经过你们双方的协商,用人单位应当给予你经济补偿金.即9个月的工资(如果不是固定工资的话,是企业正常生产的情况下解除合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
  关于养老等社会保险的问题,建立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应当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如果单位没有办理的,你可以要求单位为你补办.如果你没有到退休年龄是不能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 至于你们单位内部的补贴等情况规避社会保险办理的行为在法律上无效.
  个人意见,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