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劳动合同后的经济补偿??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05 09:22:19
我于2003年4月进入一行政机关单位工作至现在,共四年零八个月,属临时聘任制。
第一年,单位没有与我签订劳动合同,当时工资只有260元/月,肯定是不足当时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后三年,单位与我签订了临时用工协议,工资560元/月(含养老、医疗保险220元,自行负责交纳),过节费200元/年包干,不做满一年,不得发放,其它没有任何福利,当时工资不知是否符合当时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更不知道这样的条款是不是“霸王条款”?今年,至今为止未与我签订劳动合同,现在我想辞职,我想争取我所有的权益,向单位要求经济补偿。现在据我自己所知道的也就是“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个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也就是说我现在的工资标准是700元/月,按现在的工资标准计算,可以要求5年,就是3500元,是不是这样计算?条款上面所说的“一个月工资”是否包括加班费啊?我还能要求哪方面的补偿?
有人建议我2008年新的《劳动法》实施,提出辞职会更好,譬如,不签订合同,用人单位要支付双倍工资等,但是不知道对2007年未签订劳动合同是否有追溯力?

1、劳动合同期限不同,试用期的长短也不同: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劳动合同法》同时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而且在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中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2、单位因劳动合同的解除或终止需要向劳动者给予经济补偿时,其标准为: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

建议你到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具体咨询一下,即所在地的劳动仲裁处。一是便于维权;二是一旦有争议,还是要先到他们那去仲裁。提醒你注意搜集、保存相关证据。

即将于明年一月一日起实施的《劳动合同法》将“合同到期终止不再续订”纳人了经济补偿金的适用范围。劳动合同到期终止不再续订时,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计算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经济补偿金的年限从2008年一月一日起算。

从08年实施,从08年开始凡是签订2次以上的合同(08年之前签订的合同不算),如果再次续签的话那就是他们的终身员工了。如果他们随意的辞退你的话必须把你到退休的所有工资和一切的保障金一次性付清。不过如果是你个人问题的话那公司有权利开除你。如果是你自己辞职的话那工资也不付任何的费用。详情看下面的网站:
http://cn.bbs.yahoo.com/message/read_-bWFudmlldw==_202586_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