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遗产继承权的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4/26 17:05:31
我外公于2004年7月过世,我小姨于今年(2006年9月)拿出一份所谓遗嘱,在遗嘱中标明她可以独得大部分外公的遗产。

在2004.7-2006.9月,她从未向外公的其他子女,也就是我的母亲及其它阿姨们出示过这份遗嘱,我刚才在电脑上看到《继承法》第八条这样规定:

《继承法》第8条规定,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二年,自继承人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计算。

我的问题是:我小姨现在才拿出这个“遗嘱“来,还有没有效?
2002年12末外公立的遗嘱,当时小姨是唯一在场的人,且遗嘱一直都在她手里保存,其它亲人都不知道有这份遗嘱的存在,小姨后来将遗嘱之事告诉了舅舅但我妈妈和另个两个姨妈一点也不知晓此事。

遗嘱只要是真的,还继续是有效的。《继承法》第8条规定是说你们从现在到2008年9月有权因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

要看她什么时候知道你外公死亡了,还有是什么时候知道有这遗嘱的,如果是后来才知道且又在规定期限内的话是可以的,遗嘱仍然有效,还能主张自己的权利。

《继承法》第8条规定,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二年,自继承人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计算。

从知道开始。

如果你们有证据证明,你外公去世的时候你小姨知道遗嘱的存在,但是故意因为某种原因不主张,那么这时的时效是从应当知道的时候开始计算的,超过2年就不支持了。
否则,遗嘱还继续是有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