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离婚后财产的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1 19:25:14
结婚住的房子是婆婆2000年(要么就是2001年)买的,房证上是婆婆的名字,目前房贷还未还清,仍由婆婆偿还。结婚不到1年,且结婚前未做任何财产公正和协议等,现在要离婚,我能否要房产?其他财产又将如何分割?

婆婆没有明确的赠与表示,并且仍然由婆婆还贷,可知你无权对房产提出所有权的要求,就是提出了,法院也不会支持诉求的。
没有财产协议的话,就按照共有处理:你们登记那一天开始,工资,薪金,知识产权收益,继承受赠所得(遗嘱明确给一方的除外)共同生活期间其他的(专属于一方专用的除外)大体就是这些,一人分一半。另外你想协议离婚还是诉讼离婚?

好草率呀,房产你好象不能得,但是其他的还是应该分你的

该房子的所有权应该是你婆婆的,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所以你是不能要房产的

至于其他财产的归属和分割问题如下:

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十九条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第三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四十条 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