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工会干部的合法权益,法律对工会干部的劳动合同作了哪些特殊规定?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8 02:06:08

《工会法》第18条规定:"基层工会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延长期限相当于其任职期间;非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尚未履行的劳动合同期限短于任期的,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至任期期满.但是,任职期间个人严重过失或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除外."第52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恢复其工作,并补发被解除劳动合同期间应得的报酬,或者责令给予本人年收入2倍的赔偿:(一)职工因参加工会活动而被解除劳动合同的;(二)工会工作人员因履行本法规定的职责而被解除劳动合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