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试用期?签订劳动合同是否必须约定试用期?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5 20:08:11

试用期,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为相互了解、选择而约定的考察期,是劳动合同期限中一段特殊的期间。
(1)试用期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根据具体情况需要,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约定的,任何一方不得强迫另一方同意约定或者不约定试用期。即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约定试用期,也可以不约定试用期。
(2)在试用期间,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依法享有劳动合同解除权。《劳动法》第25条第2款第(1)项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而不受《劳动法》第26条、第17条、第29条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的限制。《劳动法》第32条规定,在试用期间,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不受“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的限制。
(3)试用期最长不超过6个月。
《劳动法》第21条规定:“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从性质上看,这条规定属于授权性规范,而非义务规定。因而,约定试用期是法律赋予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而非义务。也就是说,试用期并不是必须要约定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可以约定试用期,也可以不约定试用期,由双方当事人视具体情况自主协商。

试用期是指用人单位对新录用的劳动者进行考察的期限,《劳动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并不是强制性规定,双方协商一致同意的可以约定,不同意的也可以不约定。

试用期是指用人单位对新录用的劳动者进行考察的期限,《劳动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并不是强制性规定,双方协商一致同意的可以约定,不同意的也可以不约定。但是约定试用期有利于维护当事人双方的合法权益。规定了试用期,一方面用人单位可以考察劳动者的情况,另一方面,劳动者也可以考察用人单位的情况。在约定的试用期内,双方一旦发现实际情况与对方介绍的情况不符,或者一方不能适应另一方的情况,都可以在试用期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试用期的长短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但是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试用期过长,对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都会带来不利影响,一般来说,6个月时间完全可以弄清情况,当事人双方都可以得出是否应当维持合同关系的结论。

根据《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