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债的保全和担保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01 23:08:13
在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一节中,说"债权人向人民法院起诉债务人以后,又向同一人民法院对次债务人提起诉讼,符合管辖和起诉条件的,应当立案受理."后面又有一句"在债权人起诉债务人的诉讼裁决发生法律效力以前,应当中止代位权诉讼"既然法院受理了债权人起诉债务人和次债务人,为什么还要中止代位权诉讼?

所谓代位权,是指债权人为保全其债权,而于债务人怠于行使自己的权利而害及债权人债权实现时,得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属于债务人权利的权利。

代位权是债的保全制度的一种。从物权优于债权的角度来说,债的保全应当不优先于债的担保制度。当一项财产上既存在保全,又存在担保的时候 ,担保应当比保全优先。这样才符合民法的理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