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助:公司和我们签的合同合法吗?求助啊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30 23:24:30
我们公司对我们的压榨和迫害就不说了,现在在新合同里加了一条就是“如果要辞职,需要提前4个月通知公司,并且必须是在公司找到合适的替代者之后才能离开,否则承担公司所有的损失”,公司所谓的法律顾问(其实就是老板的一个朋友,可能是律师,但是不知道确实是干什么的)也说这条可以写在新合同里让我们签的。我们几个想离开的公司的同事,很困惑,这样的条款即使我们被逼签了(因为还没找到别的工作),这个条款又真的合法有法律效应吗?如果我们走了又没做到公司要求的这些,我们要承担什么责任呢?
知道的朋友请说一下,不胜感激。

一,现在在新合同里加了一条就是“如果要辞职,需要提前4个月通知公司,并且必须是在公司找到合适的替代者之后才能离开,否则承担公司所有的损失”,

这一条是违反劳动法第第三十一条,是无效的 。

劳动法 第三十一条 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二,但是要是你们和工厂签订了劳动合同约定了合同期限,在未到期时辞职,一般要承担违约金的。

三,在以下的情况下,可以直接走人,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的;
(二)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三)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这个条款是无效的,法条楼上已经讲得很清楚。
一旦起了纠纷,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无效,我都替那个所谓的律师汗颜!狗屁!
如果你是在合同中辞职,只要提前一个月通知用人单位即可,再没有其他什么约束的条件.
你们合同中约定的4个月的期限,显然是违反劳动法的,应属无效.而且你还可以向当地的劳动监察部门举报公司的种种违反劳动法的情况.

从法律角度讲这个条款是无效的。从实际角度讲,即使真的发生纠纷,老板应该也没有精力去追究员工的违约责任,而且单位本身的做法就不合法,所以大可不必担心。

对照劳动法第三十条,你就会知道你们单位劳动合同中的这个条款是于法相悖的无效条款. 当然,你也不必担心, 正因为是无效的合同条款, 今后当你与单位的矛盾激化时, 单位也不能拿这个无效条款来追究你的责任的. 据此, 我的建议是,现在不必与单位提出此问题(因为现实告诉我们极有可能引来麻烦), 到准备辞职时,只要满足提前30天书面通知单位的法定条件, 单位就无法拦住你的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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