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大家告诉我一些关于劳动法的知识!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4/30 14:35:22
这是我的一个朋友的亲身经历!请大家来帮帮忙吧!
“10月初,南昌新索丽公司领导给我们开了一个会,应该算是一个动员大会吧。会议的内容主要为:10月15日之前不惜一切代价必须完成3064台液晶显示器。但是大家都心知肚明,凭本公司的规模按正常作息规律完全不可能,况且材料到齐就已经延误到了10月11日晚上八时,算算即使不吃不喝不眠不休也只剩下了84个小时。晚上八时后开工了,我们像机器一样工作到了凌晨一点,每位员工都睡意连连,就在这时也终于迎来了总经理的一句话“再做半个小时,一点半下班”。听到这句话大家又跟原本转不动的机器滴了两滴油似的,又疯狂的动作了半个小时。终于下班了,真是太棒了!可是等到洗漱完睡下也已是凌晨两点半了,时光支溜一下就到了七点,该起床了,八点半还要上班呢。就这样又开始了忙碌的一天,机械地工作到了凌晨两点钟。
我们还没有消化完这两天的疲惫与痛苦,接下来又开始了不分昼夜的辛苦工作。到了第三天,工厂大门紧闭,我们除了正常的一日三餐和夜宵(而且每次只有半个小时的用餐时间),几乎没有停过手上的工作,完全没有休息时间,就这样工作到10月15日晚上六点,整整连续工作了66个小时。在这期间我们除了吃饭就是做事,从没出过工厂大门一步。就算是一部机器,烧得太热了也会让它休息会儿,更何况是有血有肉的人呀!一个个员工蓬头垢面,牙都没时间刷一下,承受着这非人的待遇。更可恶的是,最后的一天,也就是10月15日下午三点钟,我们才享用了难得的早餐:稀饭加油条,这还是我们饿得不行冲到食堂抗议而得来的。
在这不眠不休的66个小时中,我们中间的一位员工由于工作太累,连续熬夜造成了喉间毛细血管破裂,不能进食,不得不回去休息。而本公司制造部的经理见此情况却执意不准他请假,直到公司一位领导看到那位员工咳嗽中有血才让他回去休息了。可是,更让人唾弃的是,当那位同事在医院输液时,他们还打了很多通电话要求他回去工作。这还是人吗!
虽然已经熬过去了拿自己的健康与生命去拼的日子,但新的问题又来了。原本我们每个月十号发工资,现在已过了将近一个月了,工资还被公司拖欠着。我们用健康去拼命的工作,可是现在连最基本的薪酬都领不到。我们都是初出茅庐的学生,对法律的了解还比较淡薄,自我保护意识也不够强,只好通过这篇文章来请大家给点意见,帮我们拿点主意

你们单位的做法严重违反了劳动法的规定.具体违法行为有:工作时间超过法律规定,不向你们支付加班工资,迟延支付工资报酬等.还不知道你们单位有没有给你们缴纳社会保险.
这里有劳动法的一些相关规定,你可以看一下:

第三十六条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不得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第五十条
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建议你们直接向劳动监察部门(设在劳动局内)投诉,通常这类严重违法劳动法的问题都能得到比较快的解决,同时,单位也会受到相应的处罚;当然,你们也可以向劳动仲裁部门提起劳动仲裁,不过这个程序相对而言会慢长一些.

你们单位的做法严重违反了劳动法的规定 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不得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
最实际的办法是联合你的同事一起去公司的工会组织,如果没有工会,你去劳动监察机构拿上合法证据,就可以得到你想要 的结果
如果你们签订合同的话,也可以向劳动仲裁部门提起劳动仲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