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劳动法的一些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4/30 08:08:50
我从06年5月开始在现在的单位工作至今.然后单位没有跟我签定任何书面合同,也没有交纳任何社会保险,同时还存在拖欠工资等问题,一般工资都要拖欠三个月左右.另外法定假日加班之类的也没有任何补助.因为新劳动法马上就要实施了,在新旧衔接的关口,我该如何主张自己的利益呢?

我还有一个同事是今年七月来我们单位的,昨天,他原单位给他补发社会保险5000多块,我是不是也可以向现在的单位要求补齐之前的保险呢?

一定要具体一点哦,因为我现在对这些不是很清楚,谢谢啦

从2008年1月1日开始,单位对于不跟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行为,《劳动合同法》有明确的规定:用工之日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1个月内签订了,不违法;未在1个月内签订,但在1年之内订立了,在此期间支付劳动者每月两倍的工资;用工满1年仍未签订,除支付两倍工资外,还应当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

具体的情况你可以好好的去学习下新的《劳动合同法》,网上百度一下就可以了,去理解透它的意思。然后,根据你的实际情况,和你们单位协商,争取回来本该属于你的东西。

我自己的情况也差不多。先不说了,改天再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