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劳动法的一些问题~!重赏!!!!!!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8 01:13:27
王某在2003年8月与某塑料制品厂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期限为5年,试用期为6个月。合同履行到第5个月时,王某向塑料制品厂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向塑料制品厂索要解除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塑料制品厂则坚决不同意王某解除合同的请求,相反还向王某提出,如果王某坚决要解除合同则要赔偿塑料制品厂的损失,即在试用期内培训王某的费用。
问:(1)王某是否可以单方解除合同?为什么?
(2)塑料制品厂应否给予王某经济补偿?
(3)王某应否赔偿塑料制品厂的培训费?

某甲系某市汽运公司司机,自2002年8月起经常以请病假为由不上班,在社会上开出租车。2003年2月12日,公司要求甲提供医院开具的病假证明,甲交不出来,且又无故旷工26天。2003年3月15日公司以甲无正当理由连续旷工超过15天为由将甲除名,除名通知于3月17日正式送达甲本人。甲接后通知后,多次找公司和主管部门领导,提出自己能够开出自己确实有病的证明,并承认错误,要求公司撤销除名决定,遭到公司拒绝。甲于2003年6月26日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
问:此案是否应该受理,为什么?

1 (1)可以 员工提出离职就是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 不需要征得公司的同意 在试用期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转正后 只要提前30天通知公司 即可解除劳动合同 不要么承担任何的违约责任

(2)不需要 如果是公司解聘员工 才需要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

(3)要看劳动合同是否有约定培训的金额和违约责任 如果王某和公司签过培训协议 并且约定违约赔偿金额 则需要赔偿公司损失 否则可以不赔偿公司损失

2 不该受理 公司能举证员工严重违反劳动纪律 对员工的除名属于合法行为

1。(1)王某可以单方解除合同,因为法律规定试用期内劳动者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2)不需要因为用人单位没有过错
(3)不用赔偿
2。不应受理,因为法定的期限是自纠纷发生之日起60日,本案超过了法定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