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忙,,案例分析,,万分感激啊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2 17:00:32
某食品公司经理委托采购员牛某到山东采购小枣3000斤。牛某到山东后却采购小枣10000斤。第一批5000斤到货后,公司经理很生气,在严厉批评了牛某后,告诉财务付款,并警告牛某下不为列。几天后,第二批5000斤到货,公司经理坚决举手,而且第一批多收的2000斤也要牛某自己处理。。请问公司经理的做法有法律依据吗??
我的作业题啊,下周就要交了,我对法律完全不感冒啊,,谢谢大师拉。。
麻烦大师,要说出法律依据恩,谢谢;了

公司经理的做法不合法。

根据《民法通则》第六十六条 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

本案中,牛某虽然越权代理,但公司经理得知后安排安排财务付款,视为追认。对在途的5000斤并未作出否定表示,视为同意。(公司经理仅是声明“下不为例”,并未拒绝在途货物)。

1、牛某采购小枣有协议吗?形成了书面的正式协议了吗?如果有肯定双方是盖了公章的,有效协议受法律保护的,就得依照协议来
2、公司经理委托采购员时有书面的或能经证明的口头证据吗?
3、第一批5000斤经理要求财务付款,说明他已采取了事实接受的方式,此时他应该及时决定是否还继续接受剩下的5000斤,如果有异议应及时提出

前5000斤的小枣既然已经安排财务付款,就不能再由牛某承担,因为经理已经接受了牛某的5000斤小枣。但后面5000斤是在经理明确说明不再接受的情况下买入,明显形成“越权代理”,费用应由牛某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