急~~~~~ 咨询离婚后财产问题!!!谢谢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9 04:01:50
各位高人,我有一朋友(女性)最近因感情不和离婚,我们这面的风俗就是女方在结婚时要陪一定的电器,她们家买了一个空调和洗衣机(总价值在1万3左右的样子)。近期离婚时,她和她原来老公一同到婚姻介绍中心去离婚,没有通过法院,当时婚姻介绍中心出示了一张协议书,上面写着两人无共同财产、无共同债务等条款,两人也都签字了。现在女方到男方家,把结婚时首饰等归还,也想将原来的电器搬回来,无奈男方无赖,拒绝归还,也不要结婚时的首饰。另外,结婚时的电器由男方家购买,发票等也在他们家,请教通过何种手续、或者法律上有没有条款规定这些电器应该归还给女方????多谢!

朋友很郁闷而且很痛苦,还请各位给予指点,万分感谢!
谢谢各位的帮助,关键是当时购买电器时是把钱交与男方家购买,发票上属名或许是男方家,或许没有属名,但是现在发票还在男方家,请问还可以通过什么途径?刚才咨询下,说如果有人证,比如说媒人等,请问这种方法可行吗?

《婚姻法解释(二)》第10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从彩礼的概念出发,我们可以得知,法律上,彩礼的构成要件是:

  (1)给予和收受彩礼双方当事人要就男女双方订立婚约形成合意,最终的目的是为了缔结婚姻关系,具有明确地目的性。如果收受财物的人以订婚为名,行骗取财物之实,属于民事欺诈行为。

  (2)给予彩礼必须是基于当地的风俗习惯,不得已而给付的,具有明显的习俗性。如果一方当事人只是为了取悦对方当事人而给予的礼物就不能认定是彩礼,而只能认定是一种赠予行为。

  综上,《婚姻法解释(二)》第10条中涉及的彩礼,具有严格的针对性,必须是基于当地的风俗习惯,为了最终缔结婚姻关系,不得已而为给付的,具有明确的目的性和明显的习俗性。因此,在认定彩礼时,必须根据双方或收受钱款一方所在地的当地实际及个案具体情况,确定是否存在必须给付彩礼方能缔结婚姻关系的风俗习惯,否则只能按照赠与进行处理,不能适用司《婚姻法解释(二)》第10条的规定。
  《合同法》
  第一百九十二条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没关系,可以起诉。
双方在办理离婚登记时并未明确对财产进行处理,虽然离婚了,在之后对财产问题有争议的,可以单独起诉。
注意提供相关财产为女方所的证据。

我们学法律课,刚看过这种案例
差不多,男女结婚不到三个月离婚,男方索要彩礼钱,法院不支持原告。理由是婚前赠予行为。
像这种夫妻共同财产,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