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公司劳动合同补偿的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2 15:59:43
本人有以下几个问题,望知道的朋友帮手回答,谢谢.
1)单位(股份合作制、股份有限公司)合同到期,不想和员工再续约,请问需要补偿吗?如果需要,应该如何补偿?
2)有一女员工今年53岁,还有2年退休,单位不想再和她续约,但已在本单位购买5年的医保,请问余下5年的医保是由单位支付还是她本人或是新单位支付?
3)如果劳动合同未到期,但单位想炒人的话,请问需要补偿给该员工吗?

1、如果你是合同期到不再续签的,而你又不符合粤府[2003]40号中第十九条规定的,你就没有任何补偿:(对在本单位转为合同制职工的1986年9月30日(含本日)以前参加工作的原固定工(含干部、下同),其劳动合同期满时,用人单位不愿以原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作为最低标准续签劳动合同,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一次性发给生活补助金。)
2、既然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那么单位肯定没有理由再给她购买社保,具体情况应该怎么办理,最好咨询当地社保机构,毕竟每个地方政策都是不一样的。
3、根据劳动合同管理规定中:你如果没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者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单位在你合同期还没有到的情况下,无缘无故与你解除劳动关系的,应该按照你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满一年计发一个月经济补偿金,不满一年的按照一年算,同时单位没有提前一个通知你的,还应给你多补一个月的代通知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