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FOB合同,开证与备妥货物何者应为先?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21 06:49:27
我国某食品进口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与荷兰B公司与2003年2月3日签订了一笔销售花生仁的合同,合同号为S/C940323.合同中只要交易条件规定:"Name of Commodity:Groundnut Kernels;QuanUty:5000M/T;UnitPrice:US$715/MT FOBDalian;Total amount:$3 575 000;Time Of shipment:Apri/May,2003;Payment:by Irrevocable L/C at sight,the L/C must be opened 15 days before the time of shipment." (品名:花生仁;数量:5000M/T;单价:每吨715美元FOB大连;总金额:3 575 000美元;装运期:2003年4/5月;支付方式:即期不可撤销信用证,信用证必须在装运日前15天内开除.)
签约后,为了使B公司能够及时开立信用证 ,A公司在2003年2-3月间先后三月邀请B公司派代表到大连看货,但B公司代表每次都认为A公司所准备的货物不符合标准,并因此拒绝开立信用证.2003年5月31日,B公司通知A公司,称其将不再派船转运货物,并要求解除和合同.A公司与6月31日宣布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50万美元.B公司不同意赔偿,双方因此发生争执,并提交仲裁.
争议中,A公司认为再FOB术语下,虽然卖方有义务保证在装船时货物符合合同规定,但没有义务在买方未开证时就备好符合合同规定的货物,B公司拒绝开立信用证的行为已构成了根本违约.因此,A公司有权就此提出索赔,索赔金额共计50万美元,并称此索赔金额都是其因买方违约而遭受的全部损失,计算依据是:由于B公司的违约,A公司不得不将该合同项下的花生仁榨成花生油出售,花生油销售总金额2 575 000美元,其他收入为500 000美元,因此,其所遭受的 损失总计为合同总金额减去油价与其他收入之和所得差额,即3 575 000-(2 575 000+500 00)=500 000美元.
而B公司则辩称,在双方长期的贸易关系中已形成了这样一种习惯法,即:B公司的开证时间应在其认为A公司的货物合格之后,而且,卖方先后三次邀请B公司验货的履约行为表明卖方对此习惯做法是认同的.B公

争论的焦点是,货物质量是否开证的前提。我认为不是。

合同中有买方开信用证的时间规定,是在装运日前15天。买方以质量问题拒绝开证,已构成根本性违约。

卖方邀请买方到出口地验货,并不表示其验货行为修改了合同关于开证的规定。

关于检验条款,对大宗货物一般是这么规定的:卖方的检验证书作为信用证议付的单据,买方在目的地的复检作为索赔的依据。不知道在这单业务中是如何规定的?就算没有作出规定,也不影响买方按时开证。

卖方可以解除合同及索赔。但如果货物的确有质量问题,卖方就应该不再纠缠谁首先违约了。因为买方在明知质量有问题的情况下也可以按时开证,然后索赔。最终对卖方还是不利的。买方没有利用卖方的缺点,于情理上卖方也不该利用买方的缺点。

光从交易条件来说,“L/C must be opened 15 days before the time of shipment...”,进口方以货物不合格为理由拒绝开证是不合法的。

不过具体还要看合同怎样约定货物质量检查标准。比方说以买方签立客检证来认定质量检验通过。

同意楼上滴。。。我就遇到这么个憋屈的事儿
我们厂把合同签好了传给客户那边签,客户还没签回来呢,更别提什么信用证了,厂里就备货了,而且更憋气的是客户毁约了
郁闷的我啊,碰到一边有病不可怕,郁闷的是两边都有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