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诉讼时效过了吗?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02 18:20:06
我2003年借5000月给罗某.有定一年还清的借条.但后来我一直找他不到.也没有起诉.现在我找到了他的妻子.得知他得妻子已和他离婚了.请问我得欠条还有用吗.我起诉的话可以把他的前妻一同告吗?
是2003年6月10日

1、借条是否注明还款日期,如果注明至约定的还款日期起两年为诉讼时效。如没有注明自你主张权利起两年内(这样最好,什么时候你主张的权利不是你说了算)。
2、如果你能证明在诉讼时效内找过借款人还款,从你找到借款人之日起重新计算诉讼时效(一般是在借条上借款人签个姓名和要款日期)。
3、如果已诉之法院就不存在诉讼时效的问题了。
4、你借款给借款人的时候他是否离婚,如果当时他没有离婚在找不到他本人的情况下可以要求他的妻子还款。(法律为了避免借离婚逃避债务的情况发生,只要在婚姻其间的债务,夫妻双方都有还款的责任。)

第一百三十五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三十九条 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2004年6月10日应该归还.诉讼时效至2006年6月10日,虽然诉讼时效已过.但是你可以以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为由.证明自己在2006年初就开始找不到他本人.诉讼时效就为中止.如果现在找到他本人了.你就快点去问他要吧.如果他不给.你就起诉他.

第二次回答:
只能起诉他本人.

首先你要确定你是2003年几月借给他钱的。
其次,你借他钱时他有没有离婚,如果当时还没有离婚,而且罗某是以夫妻共同名义或者所借的钱是给家庭用的,你可以要求他前妻承担偿还责任。

补充:如果你在2006年6月10日之前没有向罗某主张过权利,那么你的诉讼时效就过了。

如果是2003年12月31日借给他的还没过时效期,还有17天,如果是在这17天之前就过了时效期了,要是没过还找不到人你可以申请公告送达,这样就可以保护你的权益了,另外罗某借钱如果是用在家庭开支上,那么他的妻子也要承担适当的偿还责任(前提是借款时他们没有离婚).按欠条上已过,但你如果有足够的证据能证明你最近半年和他要过,那就没有过,证据很难取.

如果确认是2003年12月30日之前借款给他的,则1年后没有归还的,则时效从2004年12月30日开始计算时效2年

首先,你的诉讼时效为两年,就是从你们订立的借条上注明的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