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急!!!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0 07:07:49
1、刘某系某乡女村民,已生育三个女儿,现在又怀上了第四胎。乡村两级干部决心把她作典型处理。于是,在某日一大早便破门而入,将还在睡梦中未来得及穿戴整齐的刘某强行带到村委会教育了一整天,并决定取消其读小学三年级的女儿“三好学生”称号。根据我国宪法和法律,乡村干部的行为侵犯了刘某作为公民的哪些宪法权利?
3、甲与乙订立了一份合同,约定甲供给乙狐皮围巾200条,总价6万元,但合同没有规定狐皮围巾的质量标准和等级,也未封存样品。甲如期发货,乙验收后支付了货款。后乙因有20条围巾未能售出,便以产品质量不合格为由,向法院起诉,其诉讼代理人在审理过程中又主张合同无效。问:本合同是否有效?甲是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4、被告人张(男,20岁)与被告人赵(男,19岁)一起在外游荡,因身上所带钱财所剩无几,便商量去抢劫附近的杂货店。两人用剩余的钱买了两把匕首。晚10时许,二人手持匕首去敲杂货店的门,店主一边大声说:“深更半夜的,你们干什么?”一边去开门。开开门后,二人见店主身材魁梧,难以对付,扭头就跑,店主急忙追赶,将被告人张抓获。后赵也被逮捕归案。问:被告人的行为属于犯罪预备还是犯罪未遂?
5、犯罪嫌疑人严文,犯罪嫌疑人严文,男,21岁。1998年的一天下午,严文驾驶卡车违章高速行使,在超车时,其卡车的尾部将受害人王丹挂起,拖出几十米远,当场死亡。某县公安局立即派侦查员甲、乙、丙等组成侦破小组,对此案进行侦查。严文委托的律师王某未经严文同意,独立提出回避申请。理由是:侦查员甲与被害人王丹是同住一个小区的邻居,关系密切。严文提出要求侦查员乙回避的申请,理由是:乙每次提审时,总是一脸凶相,说话也恶狠狠的。侦查科科长丁立即停止了甲乙的侦查工作,经审查,对甲的回避申请未予批准,恢复了甲的侦查工作,但批准了对乙的回避申请。而侦查人员丙是犯罪嫌疑人严文的哥哥,丙未自行回避,王丹的法定代理人也未申请其回避,因此,丙自始至终参加了侦查活动。请问:本案诉讼程序中有哪些不当之处?
6、被继承人王明春于2005年去世,其妻先于其死亡。王明春有子王繁学、王繁茂两人,有女王繁丽、王繁梅两人。其长女王繁丽于2004年死亡,留有一子李玉芬、一女李玉玲。现王繁学与王繁茂两人因继承王明春的遗产发生纠纷,王繁学以王繁茂为被告诉诸法院。法院受理此案后,通知王繁梅、李玉芬、李玉玲参加诉讼

1: 公民住宅不受侵犯,荣誉权,人格权,人身自由权.
2:有效.不承担
3:犯罪未遂
4:乙每次提审时,总是一脸凶相,说话也恶狠狠的。这个不是回避理由 ,侦查科科长丁立即停止了甲乙的侦查工作。侦查期间提出回避申请,不停止工作,律师不经同意是否能提出回避申请?不记得了。 丙自始至终参加了侦查活动。应该自行回避

5:大二还没学继承法 不好意思.

1、乡村干部的行为侵犯了刘某作为公民的以下宪法权利:(1)人身自由(2)住宅不受侵犯(3)人格尊严(4)荣誉权.

3、有效,甲不应承担违约责任。 《合同法》第六十二条 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4、李某、王某的行为属于犯罪预备阶段。因为李某、王某敲门的行为属于抢劫的准备阶段,并没有“着手”实施抢劫的犯罪构成要件中的行为,即没有采用暴力胁迫或其它方法,让店主立即交出财物,因此属于抢劫罪的预备阶段。

5、(1)王某无权独立提出回避申请。只有案件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独立提出回避申请。(2)对侦查员甲的回避作出决定前,不应停止甲的侦查工作,甲也不应立即退出侦查活动。对侦查人员的回避作出决定前,侦查人员不能停止对案件的侦查。(3)对侦查员甲、乙的回避决定,不应由侦查科科长决定。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由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4)不应以对侦查员甲的回避申请不符合法定理由为由,驳回回避申请。对侦查员甲的回避申请符合法定理由,应当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5)丙应当自行回避,王丹的法定代理人也可申请其回避

6、本案的原告应该有:王繁学、李玉芬、李玉玲。

朋友应该是石油大学网络教育的同学了

你在干什么,这么着急。
从问的问题来看你应该知道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