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论述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1 06:21:21
ABCDEF六县相邻,A县加工厂与B县食品厂与98.9.10在C县签订一真空食品承揽合同,约是“运输方式”加工代办托运,履行地点,加工厂为D县的仓库,纠纷解决方式:在E县仲裁委仲裁,或向C县和E县法院起诉,合同签达后加工厂既在其设在F县的分厂加工并在F县东站发货,食品厂收货后既投入使用,因其食品袋质量不合格,致食品厂已封装入库和销售出去的食品大量腐烂损失10万元两厂协商未果,食品厂找来王律师咨询。最后提出:“怎样起诉都行,但必须在我们B县打官司你能办到就委托你,否则我们另请高明。“
问1.本案应透过仲裁还是起诉解决。2.A---F是否有管辖权。3.若你是王律师能满足是平常的有求吗?

1、本案应通过诉讼解决。
因为合同中约定解决争议的方式为在E县仲裁委仲裁,或向C县和E县法院起诉。而按照仲裁法的相关规定,仲裁条款必须是唯一和明确的。这种既约定仲裁又约定诉讼的条款属无效仲裁条款。因此,本案只能通过诉讼解决。

2、关于管辖权的问题。
按照我国民事诉讼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又专门对加式承揽合同的履行地作了界定:
20、加工承揽合同,以加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对履行地有约定的除外。
也就是说,本案中的被告所在地和合同履行地都是可以管辖的。
这里还要注意一点的就是,本案中双方还有一个细节,就是约定了一个向C县和E县法院起诉的协议管辖,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24条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选择管辖的协议不明确或者选择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中的两个以上人民法院管辖的,选择管辖的协议无效,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确定管辖。因此,C县和E县并不因双方的约定而取得协议管辖权。
结合上列分析,管辖如下:
A地有管辖权,系被告所在地;B、C无管辖权;D为合同约定履行地点,但案例中并未直接说明有没有在该地从事加工,但从上下文判断,应该是进行了加工的,因此D县可能因为合同履行地而获得管辖权;E县无管辖权;F县为加工行为地有管辖权。

3、由于B县并无管辖权,因此,当事人的要求从法律上讲是没有相应依据的。但也可以先向B县起诉,如果该案受理且对方未在答辩期内提出管辖异议的,则B县就可以因对方的实际应诉而获得管辖权了。

如还有不明之处,可发消息进一步询问。

1,合同里约定或裁或审的,该条款无效,即仲裁条款无效.只能起诉

2,合同中未约定管辖的,由合同履行地和被告所在地FA院管辖
--- 被告所在地 A
--- 如果是因合同纠纷起诉,则合同实际履行地F 也有管辖权
如果是因代办托运为案由起诉,则始发地A 目的地B 也有管辖权
虽然B地无管辖权,但是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