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纠纷咨询:公司对我的处理是否合法,我将如何保护自己?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9 17:15:05
我是一家公司总部设立在江苏镇江的外企员工,工作地点在北京。今年11月3日,在陪公司负责人拜访北京客户的会谈中,我突然感到胸闷心悸、头晕目眩,并伴随精神崩溃的强烈感觉。马上独自去北医三院急诊,服用药物后仍不见好转,医生即刻请北京精神卫生研究所的大夫前来会诊,初诊为惊恐发作。

11月6号我在北京精神卫生研究所(北大第6医院)被确诊为“因惊恐发作引起的焦虑症”,医生开了病假证明,建议在家全休两周配合药物和心理治疗。我于11月7日及时向公司负责人写EMAIL汇报了我的病情并附上了病假证明。公司负责人回复让我安心养病休息。

两周后,即11月20日,我去精神所复查,医生根据我的病情和心态仍建议继续在家全休,并开具了一个月的病假证明。那段时间我焦虑烦躁根本没有办法控制自己的情绪。到12月初,我把医生的诊断情况通过EMAIL向公司负责人汇报并附上了病假证明。公司上下没有任何回复。并且在没有任何的说明下扣发了我10月份以及11月份的工资和10月份的办公费用报销。

一个月后,即12月19日,我去精神所复查,医生考虑到我的病情和情绪还是建议我继续服药在家休息,又开了一个月的全休病假证明。我于12月20日通过EMAIL向公司负责人汇报了我的病情。终于,公司负责人在当晚给了回复,核心内容原文如下:

如果你提供的病假证明被公司接受,你有以下的选择:
1. 你正式提出主动离职。公司和你结算并结束工作关系。公司向你提供10月和11月的正常工资及有关报销;

2.你可以要求病假并由公司向你提供最多三个月的病假工资。根据国家规定,在单位工作未满5年的人员,公司提供的病假时间是3个月,病假薪资标准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 (注意:是镇江当地工资标准);病假期满,因为公司并不能向你在北京提供你的身体状态相适应的工作机会,公司决定解除和你的工作合同。

请问,公司对我这样的处理是否合理合法?
现在,我因为这个问题的困扰而无法正常的维持自己的情绪,病情加重。我非常急切地想知道自己的权益是否被公司无情的伤害!作为一个病患中的弱者,我将如何做才能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

1、公司不给办公费用报销显然不合理合法,但看你以上表示,公司是会补发的。2、至于对你的处理,显然公司还是有咨询过律师的。并没有违反法律的地方。3、由于你的病并不是因为你的工作导致的,所以公司在了解了情况以后是可以不予录用的。4、建议你调整好心态,养好病,这没有什么大不了的,你有能力就绝对能够创造价值,何必在一棵树上吊死。好好干吧,人要活的有希望,不要灰心,如果因为这件事使你的病情加重的话,那么我替你感到不值,好工作难道还没有?或者这很有可能是你人生的一个转折点呢?你可以自己去创业,去创造自己的未来,想开点,凡事有失必有得。我相信你得到的不会比你失去的多,你会活的更加精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