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忙分析这个案例~谢谢~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0 14:35:49
案例一 1985年9月,某村民委员会(现名称变更为某居民委员会)作为发包人与牟某签定了《企业承包协议书》,由牟某承包某村民委员会所属的两个集体企业,即某贸易商行和某玻钢建材厂,承包期为十年,自1985年1月1日起,到1994年12月31日止。某村民委员会租用了4.25亩土地作为两个企业的营业场地。承包期满后,双方未继续签订承包合同。1999年9月,上述企业被注销、吊销营业执照,牟某对该企业的建筑物及场地一直使用至今。2005年12月13日,牟某与某居民委员会第十居民小组达成协议,协议第5、6条约定:“牟某必须于2006年元月20日前将原某贸易商行和某玻钢建材厂范围内的全部建筑物、地面附着物及有关设施予以拆除,土地交还第十居民小组;若牟某逾期未将土地交还,牟某同意由第十居民小组直接收回土地,且该土地上的建筑物、地面附着物及有关设施一并交由第十居民小组处置。”后牟某反悔。2006年7月14日,某居民委员会以企业承包法律关系为由诉至法院。

案例二 为进行沙河片区旧城改造,某建设指挥部于2003年经成都市国土资源管理局、成都市房屋拆迁管理处的批准,对规划红线范围内依法拆迁。2004年以来,某建设指挥部与陈某无法就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达成一致意见(陈某不愿补房屋差价款)。2006年9月15日,某建设指挥部就陈某房屋拆迁纠纷向成都市房屋管理处提起行政裁决。

案例一 支持原告诉讼请求,判决被告承担责任;

案例二 依据当地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标准裁决补偿方案及标准。

案例一,要看承包合同具体的约定了 ,从物权法的角度来讲,若牟是可以申请撤销后来的协议的。
案例二,某建设指挥部就陈某房屋拆迁纠纷向成都市房屋管理处提起行政裁决的做法是正确的,对于成都市房屋管理处的处理决定如果生效就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