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法案例 求助~~~~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4 06:13:46
陈某(男)与郑某(女)有三个子女:长子陈甲、次子陈乙、长女陈丙。陈甲与魏某于1986年结婚,婚后生育有一子陈某某。两人于1992年因感情不和离婚。离婚后,陈某某由陈甲扶养。1995年,陈甲在一次空难中死亡。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赔偿金10万元(未指定受益人);民航局支付赔偿金72560元;陈甲所在单位一次性发给抚恤金2965元、安葬费800元,按月付给陈某某生活补助费59.80元。上述款项由郑某领取,并从中支付了陈甲的安葬费7260元。陈甲死亡后,陈某某随郑某生活,经其母魏某同意,被送进某小学读书。郑某为其支付学费14535元。1996年,陈某死亡。同年底,陈某某回到母亲魏某身边生活。但陈甲的遗产未分割。1997年,陈某某因索要遗产与郑某发生纠纷,由其母魏某为法定代理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继承其父遗产中应得的份额8万元。郑某辩称,陈甲遇难后所得的上述款项属实,但安葬陈甲和支付陈某某的学费已花去2万余元,陈某某实际应得的款项为44292元。
试就本案情节,依据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回答下列问题并简述理由:
1、陈甲的遗产包括哪些?如何分配?
2、抚恤金是否属于遗产?抚恤金该如何分配?
3、陈甲的安葬费该如何负担?
4、陈某某的学费应由谁负担?按月付给陈某某的生活补助费是否应予变动?
5、陈某的遗产包括哪些?如何分配?

1、遗产包括陈甲的个人收入、房屋、储蓄、财产权利等以及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赔偿金10万元、民航局支付赔偿金72560元、陈甲所在单位一次性发给的安葬费800元。由于陈甲当时已经离婚,且死亡时没有留下遗嘱,因此按照法定继承办理,陈甲的父母陈某、郑某以及陈甲的儿子陈某某是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遗产应该在这几人之间平均分配,按照人数平均分配遗产,各继承三分之一。
2、抚恤金不属于遗产。抚恤金是职工因工死亡后,所在单位给予死者家属或其生前被抚养人的精神抚慰和经济补偿,不是给予死者的,也不是死者生前的财产,故不属于遗产的范围,不能作为遗产继承。对抚恤金如何分割,法律尚无明确规定。根据我国目前的有关政策,享受抚恤金待遇的人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必须是死者的直系亲属、配偶;二是死者生前主要或部分供养的人。因此,能够分配抚恤金的人是陈甲的父母以及陈甲的儿子,三人进行评价分配。
3、陈甲的安葬费应该由陈甲的遗产进行承担,如果分配了遗产,应该按照分配的份额承担安葬费。
4、陈某某的学费应该由监护人来承担,由于父母是子女的法定监护人,因此学费应该由她的母亲承担。生活补助费是单位发给死亡职工家属的抚恤金性质的费用,是否变动由单位根据情况确定,发放之后由家属领取,如果是未成年人则由监护人领取,因此今后补助费应当由陈某某的母亲领取。
5、陈某的遗产包括个人的收入、房屋、储蓄、财产权利等以及应当继承的陈甲遗产份额。陈某没有留下遗嘱,按照法定继承办理,其配偶、父母、子女为第一顺位的法定继承人,陈甲的儿子陈某某作为陈甲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因此遗产应当在这些人中间按人数平均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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