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法案例分析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07 08:33:01
李梅,6岁,父母双亡,先是母亲死与车祸。李梅一直与父亲抚养.父亲又在一次与人口角中把人打死,判了死刑,未留下遗嘱制定李梅的监护人。父母所在单位的村委会制定了李梅的祖父作为李梅的监护人。(父亲被逮捕后,一直同其抚养,且身体健康、经济条件良好。)李梅的外祖父得知后,认为其祖父年老体弱,且经济收入不高,不具备承担李梅监护人的职责。故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法院撤销村委会的指定,另行指定自己作为李梅的监护人。

问:外祖父赵某是否有权要求人民法院撤销村委会的指定,另行指定自己作为李梅的监护人? 为什么?

只要属于亲属都是有诉权的,关键是是否得到人民法院的准许就要看事实情况了。

我认为有权

无权,根据财产继承法第一,第二,第三顺位继承权判断
另一方面,根据现实情况,李梅的生活已由其祖父料理,已经确立监护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