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继承法》的案例分析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2 02:17:05
一个江苏老人,有3个女儿和1个小儿子,早年丧偶,与小儿子共同生活。老人在市区有祖屋一幢,从90年代起就将沿街门面出租,租金由小儿子收入以赡养老人。大女儿外地插队,80年代中期回本地8年后出国,有子女4人,其中3人先后出国,只有1女留在本地,且基本与老人无来往;二女儿从小离家出走,与老人一直未有来往;2000年老人去世后,老屋一直出租,05年老屋由于电线老化起火,楼上全部烧毁,由小儿子出资重建,3个女儿全部未过问此事。2007年大女儿指使其留在本地的女儿联合离家出走的二女儿起诉小儿子侵占遗产,请问遗产应如何分配?

一,老人过世后,店面出租的租金以及店面和老屋属于遗产。
二,房屋重建费用可从租金中扣除。
三,遗产继承男女平等产,三个女儿和儿子同样享有继承权。
四,儿子对老人尽了主要的赡养义务,可以要求多分遗产。
《继承法》规定: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
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由小儿子出资重建的部分由小儿子所有。其他部分由三个女儿和儿子共同继承,但是她小儿子可以按照抚养权利与义务关系多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