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继承法的案例分析 急!!!请帮忙解答!!!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6 07:54:26
案例:
玉兰与许勇1983年结婚,1985年冬许勇患病于12月去世,当时玉兰已怀孕,1986年一月生下一男孩。玉兰对许勇的父亲极尽孝道。1985年许勇父亲去世,留下楼房三间,许勇的哥哥许建与玉兰一起安葬了许勇的父亲。不久,玉兰改嫁,许建认为三间房是许家财产,玉兰无权分配。
问:按照继承法应如何分配这三间楼房?

两个问题(《继承法》法条中都有)
一、代位继承:
《继承法》第十一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上述案例中,许勇的儿子代位继承许勇本应分得父亲所遗留的财产。
二、子女的配偶转化为第一顺位法定继承人:
《继承法》第十二条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在许勇死后,儿媳妇对公公尽赡养义务,可以和其他儿子一起分割。
————————————————————————————————

三间房子作为父亲的遗产,在他的许勇,许建和儿媳之间进行法定继承,其中许勇的应得份由他的儿子继承。所以,许建一间,许勇儿子一间,许勇老婆一间。

男孩可以代位继承他老爸的,而且玉兰也可以继承公公的。

因为继承法明确规定了,对公公尽孝道的应当列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现在这房子分成三份~~~~~

孩子和他娘分2间,那间给哥哥

因为1985年12月许勇患病去世,而许勇父亲在1985年去世,所以这种情况属于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这就是代位继承(但是许勇之妻玉兰在1985年时已怀孕即有胎儿)所以房子作为遗产由玉兰腹中胎儿代其父(许勇)继承.
所以,许勇的父亲去世后遗留的三间房子作为遗产应由许勇的哥哥许建和许勇1986年出生的儿子继承,并且是在这两人之间平分.另外还可以考虑"玉兰对许勇的父亲极尽孝道"的事实,适当照顾玉兰,多分一些给它.同时由于许勇的儿子未成年,故许勇的儿子继承来的房产由其法定监护人玉兰(母亲)代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