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法中的一个典型案例分析 急求速解!!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9 19:56:22
案例
建国,建军,建党为弟兄三人,老大建国,老二建军,老三建党。老大建国英年早逝,膝下一子,老二建军膝下二子。老三建党终生未成家,光棍一辈子。
当时分家时宅子分成三份,现在三人都老了,需要把老三的宅子分了。早在多年前,老大的儿子就提出过解决此事,但老二一直想单独继承老三的宅子,当时三弟兄的父母都去世,三人上边还有一老太太,这个老太太是这三个弟兄的婶子(三人父亲的弟弟媳妇,三人父亲的弟弟虽然成家,但终身没有子女,因此依靠侄儿们养老),
自然的原因,老太太随了老大,老三随了老二,当时老大的儿子与老二有了矛盾冲突,后经村委会调解,老大的儿子赡养老太太,老二赡养老三,但宅子的问题一直没有解决。
现在老太太走了,老二的儿子要在老三的宅子盖房子,老大的儿子出来阻拦,要求分一份自己的,现在请问老大的儿子有没有分一份自己宅子的权利?老三现在实际上一个人过,老大的儿子是否可以推翻村委会的调解,也赡养老三从而分到一份自己的宅子?
在本案中是否要考虑所提到的老太太的遗产?老太太是否应该有自己的宅子?而他的该怎么分?

1、此案中建党无配偶、父母、子女,在其故后建国与建军将会作为继承人继承其遗产,也就是说老大与老二的儿子并不能成为建党的继承人,但可通过遗嘱或遗赠抚养协议作为受遗赠人继承其遗产。另外,仅就继承人而言即建国与建军,对被继承人尽扶养义务较多者可多分,有抚养条件却不尽扶养义务者可不分或少分。
2、村委会的调解仅涉及赡养问题,与遗产的分割无直接关系,更何况此协议也无权处分建党的财产。因此谈不上推不推翻的问题。

首先确定本案例中老三建党并无法定的第一顺序继承人,根据继承法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由此可见,本案如果老三建党没有立遗嘱的话,此时的继承人就是老大建国和老二建军,而老大建国逝世,由于各继承人是兄弟关系,因此按继承法,此时不发生代位继承,因此,老大的儿子不可能继承老三的遗产,此时的继承人只能是老二。
而如果,老三与老大的儿子签定一个遗赠抚养协议或用遗嘱的形式确定遗产的话,则属于另外的情况了,一切就按遗嘱来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