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企业与职工之间劳动争议受理范围不包括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8 03:16:19
A.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B. 因企业开除、辞退违纪职工发生的争议
C. 因职工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
D. 因职工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发生的争议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8号《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的规定,1993年7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17号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自2011年1月8日起废止。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取代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的,适用该法;
3、法律依据《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附件1:国务院决定废止的行政法规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1993年7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17号公布)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选D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与职工之间的下列劳动争议:

(一)因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

(二)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

(三)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依照本条例处理的其他劳动争议。

选D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与职工之间的下列劳动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