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教:关于农村土地转让。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1 09:07:12
请教:比如农村一块土地是解放前的手续或者土地使用手续灭失的情况下,欲转让。买卖双方该办理那些手续使得交易完成且符合法律规定?
土地使用手续灭失的情况下,可否有办法通过合法渠道重新取得手续呢?

1.解放以后,农村土地所有制经历了一家一户的私有到集体所有的巨大变革,现在已经不再有解放前手续所能表明的土地所有权了.
2.如果确实属于有使用权的土地,即使手续灭失,但只要有其他相关的证明,如缴纳税收的证明或与该土地收益相联系的证明,加上村委会的证明,还是可以申请补办土地使用证的.
3.在什么都没有的情况下转让土地使用权是不可能符合法律规定的,也不受法律保护.

既然手续已经遗失,如何证明所有权?况且农村土地不能转让,我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集体所有者不能买卖土地产权,只能依法在一定期限内有偿出租或让渡土地使用权;也不能随意改变所属耕地的用途,因特殊情况确需征占自己所有耕地时,也必须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既然不能转让,那土地转让和土地承包的区别也就无从说起。
至于土地转包法律是允许的。土地承包法》第十条规定,“国家保护承包方依法、自愿、有偿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二条规定,“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经发包方同意。”可见,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作为特殊民事权利进行处分,但承包人的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行为需符合一定的条件。对于转包行为,需要双方签订书面合同,并经发包方备案;对于转让行为,需经双方签定书面合同,并经发包方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