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7 02:22:09
还有就是有这么一个情况。3年的租赁合同是承租人与房产所有人的儿子签订的。后来,房产所有人因与承租人之间产生债务关系,双方同意以三个月的租金来偿还债务。几个月之后,房产所有人主张3年的租赁合同无效,因为合同并非由自己签订的,并且主张租赁期限只有三个月。我想问,房产所有人的主张成立吗?
假设租金的受益人一直都是房产所有人,就是说房产所有人其实是知道房产被处分,但是承租人却一直都未向房产所有人作出追认,那么房产所有人的主张还成立吗?

不能成立。不过不会构成表见代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六十六条 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
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
因此本案,虽然所有权人不是合同当事人,但是他对其儿子以其名义实施的民事行为没有做反对,当然视为合同成立并且有效。。如果所有人一直是受益人,那么理由就更加充分了。。。因此无论怎么样,房产所有人的主张不可能成立

该主张有一定的道理;但是其子也可能构成表现代理。具体需根据全部证据方能确定。

我觉得房产所有人的主张不成立。因为房产所有人几个月来一直在亲自收取房租,“几个月”超过三个月了吧?房产所有人的行为其实是对其子与承租人签订的三年租赁合同效力的追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