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违约交房,他可以向我要求解除合同吗?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6 19:21:00
事情是这样的,我在2004年购买了一套商品房(期房),合同约定于2004年12月底交房。但是开发商始终没有取得天津市新建住宅商品房准许交付使用证,我拒绝收房。并且他拒绝赔偿违约金及贷款利息。我将其告上法庭哟求赔偿违约金和贷款利息。庭审过程中,开发商承认违约。就在此案拖了半年之后宣判的前一天,开发商反将我告上法庭,并且将前一个案子中止审判。理由是由于他们无法完成合同,要求与我解除合同。法院调解过程中,开发商提出回购房子,但是价格比目前的市场价格为低(比他们现在销售的房价低),我没有同意,他就提出采取评估的方式决定房价。我现在非常怀疑法院的法官和开发商串通一气,评估的价格会更低,法官会强制我用更低的价格把房子卖给开发商。如果是这样的话,那不成了光天化日明着强买强卖吗?
我想问的是:
1,如果我不同意解除合同,法院可以强制判决解除合同吗?(因为在合同中没有约定解除合同这一条)
2,如果判决下来了,我如何去申诉?到哪里举报法官和开发商串通一气?
3,如果评估结果很低,我能不能不承认评估结果?要求重新评估?

1、你作为合同的守约方,原则上是可以要求对方继续履行合同的,除非是该合同在法律或事实上已经不能履行。这就样视你这个案件具体情况而定了。
  下面是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第一百一十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
  而且如果你们的合同如果不能再履行,开发商应当赔偿你的损失。这个损失应当是包括房屋涨价部分的,因为这是你本应获得的利益,也就是通常所说的可期待利益。
  下面也是合同法中的相关规定:
  第一百一十三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2、如果案件判决下来后,因为是一审,你应当向上级人民法院上诉,上诉后的判决是终审判决,如果你还不服的,则可以考虑向法院审判监督庭申诉或是向检察院提出抗诉要求。
  如果你怀疑法官有违法办案的一些情况,可以直接向院领导或是上级法院反映,找人大也可以的。

  3、对于评估结果,如果你不服的,可以要求重新评估,这是法律赋予你的权利,任何人无权剥夺。

  如还有不明之处,可发消息进一步询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