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懂法律的进来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2 01:09:21
在2000年张甲帮张乙向我借了人民币一万元,利息约定1800元/年。一年后的2001年,
我要求借款方张甲还钱,但对方无钱还。于是换了借条为11800元,再次约定利息
百分之1.5/月。但2002年开始,我多次要求还钱,张甲以钱是张乙挪用为由还是无钱还。
考虑到借款的法律时效,2005年,借条又换成11800元,删除了利息约定。加签了还款协议。
对方在还 款协议上写了“2006年农历年底还清11800元,到时不还,可以告上法庭。”现在
对方又不还。 (借条及还款协议上的具名是张甲)有朋友建议我向法庭申请支付令,要求对
方还11800元, 但担心对方提出任何借口使支付令失效。我想直接起诉。请问:

1,要求对方还11800元,以及从借条上的借款时间2005年开始至今的利息。利息按最高法院对
无约定利息的的司法解释:可以按同期银行贷款计息”计算,这个要求能不能得到支持?
2,在起诉的理由上,法庭认定借款起始时间是按事实上的2000年开始,还是按借条上的2005年?
3,如果对方举证有1800元是利息?我能否根据他的举证时间和利息约定要求借款方从2000年到2007年
的百分之1.5/月的利息?
4,借款房交纳了部分商品房款,但还没产权证,能不能请求法院执行?

5,鉴于还款协议“2006年农历年底还清11800元,到时不还,可以告上法庭。”的约定,我能否要求
对方负担我起诉过程中的车旅费,误工费等直接经济损失?
6,如果委托律师或者是我的近亲属处理,我是否必须出席法律文书的签字?

1、看法官自由裁量
2、2005年
3、能,但法院不一定会支持你

4、不能
5、车旅费,误工费法院不会支持
6、只要特别授权,你自己可以不出庭

劝楼主,这种情况能拿的回本金不错了

不好办啊,哈哈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