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终奖可否不和当月工资一起计算个税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6 03:20:56
还有一个问题 可否个别同事单独在次月按年终奖的计算方法计算个税,其余人在当月计算年终奖的个税呢?

1、如果是员工向分两次领取,一次为本月工资,另外一次为年终奖,那么和单位协商是可以的。
  2、如果是为了避免收取个人所得税,那么是不能实现的,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是按照员工当月合计收入,是否超过3500元,超过的部分是需要收取相应的个人所得税的。
  3、依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八条 税法第二条所说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
  (一)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第二十一条 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六项所说的每次,按照以下方法确定:
  (一)劳务报酬所得,属于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二)稿酬所得,以每次出版、发表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一项特许权的一次许可使用所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四)财产租赁所得,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五)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以支付利息、股息、红利时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六)偶然所得,以每次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
  例:韩先生因当月工资3400元,不足3500元,可用其取得的奖金收入24100元补足其差额部分100元,剩余24000元除以12个月,得出月均收入2000元,其对应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分别为10%和105元。具体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24100+3400-3500)×10%-105=2295元。

发放年终奖应该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在计算时,可以将年终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发放当月不足扣除额的可以先补足扣除额后再进行计算。计算方法只能用一次,是自然年度。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计算。

举例说明:
1.正常工资部分
应纳税额=(2000-1600)×5%=20元
2.全年一次性奖金部分
由于工资已超过1600元,因此不再考虑费用扣除数的